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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任务分解(节选)

发布:2018-07-27 信息来源:商会秘书处

一、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落实国务院关于免征企业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意见; 2016年10月1日起,免征国家、省设定的34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性收入(其中,国家设定项目23项,省设定项目11项)。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二)免收企业各类仪器(仪表、衡器)及特种设备等检验费、消防设施检测费。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局


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合作。

深化港口合作,推动落实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港口合作《湛江宣言》,参与共建港口和空港联盟,共建海上物流大通道、海上丝绸之路空中走廊和数字海上丝绸之路;深化产能合作,支持蔗糖、饲料、农海产品加工和建筑、家电等企业走向东盟开展境外投资,对投资建设一家规模以上并购买我市成套设备的企业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支持企业拓展市场活动。

组织本市民营企业参加广交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销会、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以及广货全国行活动、湛江水产国际博览会,对参展企业所产生的展位费给予一定的补贴;民营企业参加国家、省、市组织到境外开拓市场的总费用支出,在省专项资金扶持基础上给予一定的补贴。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小微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推动落实关于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补助政策,对上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小微企业,其实缴保险费在省财政给予80%的资助基础上,市财政给予20%资助。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五、大力推进民营企业自主创新。

落实《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湛府〔2015〕68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湛府〔2016〕44号)等,全面提升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发展,大力发展众创空间、孵化器等新型创业、创新平台,培育和发展民营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和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六、大力推进“双创”工作。

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20号)文件精神,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各类产业园区,或利用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城市“三旧”改造场所、商用场地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被认定为国家小企业创业基地、广东省小企业创业基地、湛江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民营(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被认定为国家民营(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广东省民营(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湛江市民营(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的,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三旧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