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进出口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为湛江市进出口商会,湛江市进出口商会的英文名称为:Zhan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and Export(简称 ZJCCIE)。
第二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湛江市进出口商会是由在湛江市内依法注册、从事进出口贸易及相关活动的各种经济类型组织和以及行内有名望的专家自愿参加组成的自律性、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本商会不以赢利为目的,不从事与本身业务相关和与会员利益相冲突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对进出口业务及相关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为会员及其他组织提供咨询、服务;维护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的合法利益,为促进湛江市进出口贸易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湛江市民政局。本商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第六条 本商会的办公地址在湛江市开发区海滨大道北 116-2 号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商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守法经营。
(二)对湛江市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协调解决会员之间的进出口贸易纠纷,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和会员的共同利益。
(三)针对国外对湛江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摩擦,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企业应诉;对会员反映的外国商品在湛江市倾销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四)代表会员利益,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情况、意见和建议,并对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提出建议。
(五)沟通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加强与同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的联系;推动工贸结合,在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起纽带作用。
(六)建立和发展商情网、信息库,收集、研究和交流商情资料,出版刊物,编印内部简报,对进出口商品市场、行情进行调查研究;提供信息服务;对国际贸易有关法规、协定和有关国家贸易政策等提供咨询服务;建立进出口贸易预警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与国家和广东省进出口有关商会、协会、学会建立相关联系,沟通情况,建立和发展业务合作关系。
(八)经有关部门同意,组织会员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交易会、专业性展览会,组织出国考察和贸易洽谈,进行市场调研和经济技术交流等,以帮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
(九)完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任务以及会员企业委托的事务,推广电子商务,提高贸易效率,举办行业相关培训、讲座、研讨会及其他交流活动。
第八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政策解读、信息服务、业务咨询、资质培训、调查研究、法律支援、贸易促进、展销组织、对外交流、资料编印、行业协调、会员联谊等。
第九条 本商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商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二)本商会开展各项活动,遵守法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他人的利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市各类从事进出口业务或相关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与进出口业务相关的科研院所和中介机构可申请成为本商会单位会员。与进出口相关联的各类协会、学会可申请成为本商会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商会;
(二)拥护本商会章程;
(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及政策;
(四)自愿缴纳会费;
(五)会费标准:
会长单位 30000 元/年;
副会长单位 10000 元/年;
理事单位 6000 元/年;
会员单位 2000 元/年。
第十二条 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提交在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文件复印件;
(三)经本商会核准并缴交会员费后,即颁发会员证,在取得会员证后即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享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享受本商会提供的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十四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积极承担本商会交办的工作,配合和支持本商会开展有关工作;
(四)按规定足额缴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数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商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被撤销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二)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登记的企业;
(三)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企业,特殊情况经商会批准的除外。终止会员资格须由本商会理事会批准,并履行终止手续。
第十六条 会员要求退会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商会理事会通过后,其会员资格即行终止。凡因严重违规违章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的,同时失去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会章程的,本商会理事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籍、开除会籍等处分。会员如对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负责人
第十八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收取标准和收取办法;
(五)审议理事会和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交的议案。
(六)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和名额分配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或提前或延期换届,但须符合第二十条的规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社团登记登记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单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单位约占总会员(代表)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六)决定对违反章程或规定的会员的处分;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理事会。情况特殊(属程序性事务)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常务理事由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单位约占理事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共同推荐,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本商会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本会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为理事当然候选人。本商会可根据发展需要聘请名誉会长、理事长及顾问。
第三十条 本商会的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了解熟悉本团体业务领域的情况;
(三)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的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须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理事会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会长(或执行副会长、秘书长)中产生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担任。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负责本商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以及本商会其它日常事务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依据会长授权代行会长部分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财务独立,拥有自己的财产。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补贴及存款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大会通过的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按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职责分工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有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接受相应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等,参照国家对社团组织和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市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15 年 11 月 30 日商会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 0 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