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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发布:2018-07-27 信息来源:商会秘书处

一、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销售服务包括哪些?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下文简称“《通知》”)的规定,销售服务包括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二、目前的营改增政策中对增值税税率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可分为以下几类: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税率为0。


三、营改增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的可以进行选择吗?

 答:按照《通知》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四、哪些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通知》规定,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仍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答:根据《通知》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六、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哪些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答:根据《通知》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研发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


七、营改增后,哪些项目可以抵扣呢?(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办公用品、电子耗材、车辆租赁、电费为17%;

印刷、水费为13%;

房屋租赁为11%;

物业管理、手续费、咨询费、会议费、培训费、住宿费、劳务派遣服务为6%   ;

邮电费为11%/6%

公路通行(5-7月)为3%。      


八、哪些项目不能抵扣呢?

答:福利费、餐费、差旅费(除住宿)、免税项目支出、供应商无法取得抵扣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


九、合理选择是否申请一般纳税人

答: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按照适用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适用税率并不等同于实际税负;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征收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对于规模小的企业,在纳税身份的选择上,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和经营情况仔细核算税负后谨慎选择。因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达到认定标准或企业提出申请时可认定一般纳税人,但一般纳税人一旦认定,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