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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骗取出口退税百万,分别获刑五年半罚金270万

发布:2018-07-30 信息来源:威海经侦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判决被告人叶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七十万元;被告人刘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七十万元。
 
    2015年5月,叶某利用他人身份证在芦溪登记注册成立了一家袜业公司,在进行试生产后,因生产的袜子质量不达标,叶某便利用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获取利益。叶某在网上联系到张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其提供的7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0份,金额为6856638.58元,税额为1165608.62元,价税合计8022247.20元,并全部在芦溪县国家税务局进行认证抵扣。
 
    叶某与刘某联系后共同商议骗取出口退税,由该袜业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再由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业务。叶某与刘某制作虚假购销合同,由二家公司盖好公章,并由袜业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88份给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金额为7789593.68元,税额为1324230.83元,价税合计9113824.51元,并将所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宁波市海曙区国家税务局进行出口退税抵扣,抵扣金额为1324230.83元。叶某、刘某按事前约定比例对该款进行分配。后叶某、刘某在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在逃人员期被抓获归案,叶某归案后补缴了48万元税款,刘某归案后补缴了38万元税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刘某违反税收管理法规,以假报出口的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324230.8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属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叶某、刘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归案后二人均已补缴部分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