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统一部署,2017年7月1日起,海关通关一体化实现进口领域全覆盖,对全国口岸所有运输方式进口全部商品适用“一次申报、分步处置”通关作业流程和企业自报自缴税款、海关对税收征管要素审核后置等改革举措。同时,全国海关设立风险防控中心和税收征管中心,通过预先加载的风险判别规则、风险参数,实现全国海关风险防控、税收征管等关键业务集中、统一和智能处置。
建立两个中心:风险防控中心和税收征管中心
通过这两个中心的建设,把原来分散在各个关区、各个口岸的海关作业集中到全国这个层面来,包括风险防控和税收征管这些业务。通过集中统一的智能化处置,对广大企业来说,在不同海关面对的将是统一的海关监管政策和要求。因为过去有一些企业反映,在不同的口岸申报,可能遇到的处理结果不太一样。通过这样的集中统一,真正做到了全国海关是一家,全国是一关。
采取“一次申报、分步处置”的通关管理模式
一次申报,原来是手续都要办完,现在先通过申报一些基本信息数据,并进行进出口方面的合法性等方面的甄别。先符合合法性基本要求以后,货物就可以放行了,其他有关手续可以在货物放行以后再来完成。通过这种分步处置,有一些手续移到后面来做,压缩了在口岸环节的通关时间。
采取“自主申报、自行缴税”税收征管方式
简称“自报自缴”,进出口企业、单位在办理海关预录入时,应当如实、规范填报报关单各项目,利用预录入系统的海关计税(费)服务工具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并对系统显示的税费计算结果进行确认,连同报关单预录入内容一并提交海关。
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收到海关通关系统发送的回执后,自行办理相关税费缴纳手续;需要纸质税款缴款书的,可到申报地海关现场打印,该纸质税款缴款书上注明“自报自缴”字样,属于缴税凭证,不具有海关行政决定属性。
税收要素审核后置
货物放行后,海关对进出口企业、单位申报的价格、归类、原产地等税收要素进行抽查审核;特殊情况下,海关实施放行前的税收要素审核。相关进出口企业、单位应当根据海关要求,配合海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