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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小微”企业 享受税收优惠的标准各不同

发布:2018-07-27 信息来源:商会秘书处

目前,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大致可以分为: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


1、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小微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享受暂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2017年9月2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至2020年;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享受暂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

(3)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根据2017年9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政策延期至2020年;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受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759号)规定,在小型微型企业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

(3)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规定,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